成功農會職員年終爆爭議,考核與獎金發放遭受質疑
(考核通知書照片由讀者提供)
近日本報接獲讀者投書指稱,認為遭受到農會總幹事不合法的對待,投書中提到有多位任職於成功農會職員,因考核等級被評為丙等而領不到年終獎金的爭議。該名讀者並提供其中一位職員的考核通知書,通知書上記載該名職員的考核等級為丙,但考核分數一攔則是呈現空白,說明這些職員的考核是基於不明原因而被評為丙等;也未載明考核等級與年終獎金的關係。
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發生職場霸凌事件後,引發勞工對於職場權益也多保持高度注意。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根據條文不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應該必須是該名勞工犯有明顯的過失。
由於農會職員在《農會法》中特別規定「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所以另有《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範。其中第54條第3項規範農會編制員工考核的條文中提到「年度考核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經考核列丙等者不加薪點」並未提及考績與年終獎金的關係。且102年農委會(農業部前身)就曾發文指出「農業財團法人協助政府推動農業措施,屬公益性質,年終或考核獎金均依規定發放」。
可以發現讀者投書所提的考核通知書確實與多項法規有牴觸之虞,因此這件勞資糾紛恐仍有待身為主管機關的台東縣政府介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