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縣府戶外場域管理應首重「適法性」

社論》縣府戶外場域管理應首重「適法性」

日前最速報揭露陳姓民眾於其臉書粉專貼文檢討台東縣政府文化處轄下美術館張貼一張沒具機關署名的公告,要求「遛狗全程繫狗鍊」。從法律層面而言,美術館的公告適法性值得商榷,原因如下:

1.依據現行法規《動物保護法》第20條,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至於「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之規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農業部)公告。農委會(現在農業部的前身)於104年以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之相關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是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又「危險性犬隻」是指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及與上述犬隻混血之犬隻。如將具攻擊性之寵物帶至公共場所,須遵守以下規定:(一)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二)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美術館不宜以曾經有犬隻傷人為理由無限上綱,文化處若是憂慮美術館戶外場域安全性問題,是否應該尋求縣府業管單位—農業處提供專業意見,而非以一紙公告來踰越《動物保護法》。

2.政府機關是依法律行使公權力的單位,所有舉措都有一定的法律上的規範。因此,一份具效力的公告難道不應該署名發布機構嗎?試想,今天若是派出所在某路段貼出一份不具名的公告,表示因為路上有汽機車行駛會造成車禍,所以該路段禁止汽機車通行。既不具名公布又無法源依據,一般民眾勢必將無所適從。文化處聲明既稱「本館公告」,是否願意在該公告上署名「文化處美術館」呢?

472786169_1211839983907375_8470278577687986133_n.jpg

從文化處的聲明中仍認為「本館於轄內場域要求飼主適當限制犬隻行動」是合理的,但筆者必須告訴文化處這是違法的。首先美術館戶外場域雖是文化處管轄範圍,但也是全民的公共財,文化處應當進行適法的管理。其次,寵物主人跟休憩民眾的權利都應該被妥善保護,作為管理機關的文化處絕不應該只是以一紙不具名的公告對民眾提出要求應該拿出更為妥善且適法的規範方才是解決之道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