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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分局長公車私用申誡兩次

臺東分局長公車私用申誡兩次

    媒體報導指稱臺東縣警局局臺東分局長陳宏平涉嫌公車私用案,縣警局表示,於去(113)年10月間接獲匿名民眾檢舉,指稱陳員於113年7月至9月間,多次指派部屬駕駛公務車載送其本人與妻兒前往鹿野高台、成功與長濱地區等處,涉嫌違反刑法圖利、詐欺及背信等罪。
    經縣警局調查及訪談相關人員後,全案移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臺東地方檢察署於今(114)年1月16日函復,認定查無犯罪事實,全案予以簽結。另經縣警局查處,陳宏平使用公務車載送家屬,違反「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已於114年1月13日核予申誡二次懲處在案。
    縣警局表示,將持續要求所屬公務車輛應依規定使用,嚴禁挪作私用,對於違法行為必將嚴正處理,以維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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