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前國小校長參加女教師親友告別式後「車內伸狼爪吻舔」判拘役60日不得宣告緩刑
臺東前國小黃姓校長因長期推動國教,過去形象不差,因涉及私德問題,在112年的開學日前夕遭解職,調往他校、回任教師。不過,卻被女教師踢爆,該名「色校長」早在111年就曾對她意圖性騷擾。有悖為人師表,道德規範的行為舉止,再次震驚臺東的教育界。

(照片為其情境示意圖)
根據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內容,這位黃姓校長在參與同校女教師親屬的告別式後,於當日搭乘由女教師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並乘坐於副駕駛座位置;黃姓校長趁女教師駕駛車輛停等於路邊的期間,竟意圖性騷擾,趁此女教師不及抗拒,便做出親吻嘴唇、舔耳朵等行為,並以手隔著衣物撫摸胸部等身體隱私處,以此方式對女老師性騷擾1次。另,同日在女教師在駕駛途中,又意圖性騷擾,趁此女教師不及抗拒,以手撫摸女教師大腿等身體隱私處,以此方式對女老師性騷擾1次,經女老師報警處理,檢方涉入調查。
被告的黃姓校長在偵查時坦承自己的犯罪事實,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依臺東縣政府府教學字第1120096351號函暨會議記錄、行車紀錄器譯文、行車紀錄器檔案光碟各1份為證,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黃姓校長否認有以強暴、脅迫、恐嚇等具強制力的手段做出強制猥褻的犯罪事實,而檢方觀看現場行車紀錄器影音檔案,因鏡頭之影像角度是拍攝車外情形,沒有拍攝到車內黃姓校長與女教師的行為舉止;另外,自行車紀錄器的音訊檔案中,也沒有黃姓校長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等壓迫或控制女教師性自主決定權的情事。所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認定與刑法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難以對黃姓校長做出強制猥褻的起訴,但與女教師做出性騷擾犯行情事是事實,而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考量黃姓校長犯後坦承罪行,同日兩次的意圖性騷擾,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且因女老師沒有調解意願,各處拘役50日及拘役30日,合併應執行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黃姓校長請求為緩刑的宣告,考量黃姓校長罔顧與女性教師之間的相處份際及身體界線,竟乘女教師不及抗拒時親吻、舔耳、撫摸胸部及大腿,使女教師的心靈受創難以平復,又在民事部分與女性教師沒有達成調解、和解,不宜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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